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〉规定(草案)》29日上午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。
受北京市政府委托,北京市地震局局长吴卫民向大会作草案说明。吴卫民介绍,由于国家出台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,上位法较为完善,因此,北京市此次立法不再制定全面的实施办法,而是立足于首都实际,突出解决抗震加固和农民住宅防震减灾问题,重视加固公司的加固方案。
草案强调,以编制规划计划为核心,科学编制防震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乡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“三大规划”相衔接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中,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;加固公司建设工程立项审批、规划许可、抗震设计、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。
“对于既有房屋的抗震治理,以抗震加固为重点。”吴卫民介绍,北京市1980年以前的房屋建筑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,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。因此,草案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抗震加固的责任主体,并对设施程序和执法保障作了相应规定。此外,草案还规定了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,规定有关部门组织、引导、监督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。要求加固公司积极参与其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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